问:我是一名个体货运司机,上周,我驾驶解放牌汽车将客户的货物从宁波运到上海。途经嘉兴时,在一弯道处,后面一辆卡车违章强行超车,在超车过程中将我驾驶的解放车撞到路边沟内,致使我的车严重损坏,客户的货物严重损坏(价值40000元)。为修复该车,我支付了1万元修车费,停运一个月,造成停运损失费 5000元。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,事故责任全部由对方负责。听说,国务院颁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事处理办法》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中没有停运损失费。请问,被损车辆停运损失费应否由交通肇事者赔偿?另外,客户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?
答:交通肇事赔偿,首先要解决交通事故责任问题,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9条第1款规定:“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,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,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。”据来信所述,卡车违章强行超车将你驾驶的解放车撞坏,该卡车司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当然这一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。如果公安机关确定也是这样认定责任的,那么肇事司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关于赔偿范围,肇事者赔偿全部修车费是毫无疑问的,至于是否应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, 199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,并于2月13日起施行的《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》解决了这一问题,该批复指出: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:‘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。’ ‘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,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。’因此,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,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,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。”据此,你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肇事者赔偿你停运一个月的损失费。另外,对于你的客户的损失,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。